近期國內本土疫情形勢嚴峻,各地都采取了相應的防疫措施,其中包括核酸檢測。有人覺得“不檢也沒關系”?注意,可能構成違法!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條規定: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?!锻话l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》第五十一條規定: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,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、采樣、技術分析和檢驗的,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;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國家衛健委在2020年第1號文件中,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規定的乙類傳染病,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、控制措施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,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、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無論是拒不參與核酸檢測,還是頂替他人做核酸,都將被依照上述法條追究責任!